新京報訊(首席記者 關慶豐) 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23日上午,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
  草案細化並加重對失職的地方政府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的處分。
  草案列出了四種情況:一是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二是對本行政區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進行整治,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三是緩報、瞞報、謊報食品安全事故;四是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根據草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
(原標題:連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政府負責人應“引咎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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